一、资格复核说明
分配对象在填写本表格前,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
(一)复核对象:获广州市__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配租资格的对象一家庭。
(二)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
1.资料领取。获广州市__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对象一家庭于__年__月__日~__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__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下称《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等资料。
2.填表要求。分配对象均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资格复核表”的内容。
3.需提交的资料: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复核表》及所需资料:
1)《复核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4)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7)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8)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__年有效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9)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若此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供核对,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11)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表》及所需资料(轮候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1)《申报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4)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资格复核前12个月(__年__月至__年__月)《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①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还应当提供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②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⑤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⑥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5)家庭财产证明:
●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本市(含增城、从化)自有产权住房外的住宅,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递交资格复核材料(时间: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
获配租资格的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复核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__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即申请表号为“穗公租房申字XXXXXXXXX”且曾提交过《申报表》)的家庭,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发生变化的,须同时提交《申报表》及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1.放弃配租的问题。放弃配租的分配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前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地址: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2.逾期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问题。逾期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配租,具体按前述要求办理。
3.审核过程中发现分配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分配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资格复核不通过的问题。经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详见本表第6页)的家庭方可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取消其所获预配租房屋的入住资格,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
5.意向登记期间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资料的问题。资格复核过程中如发现获配租的对象一家庭所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资料与意向登记期间所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资料不符,影响其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资格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
6.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分配对象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措施处理:(1)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2)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追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减免的租金,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4)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诺声明
我家庭已阅读上述资格复核说明,我家庭 □属于 □不属于(在“□”中打“√”)曾提交过《申报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且家庭人口、收入1、资产2没有发生变化的家庭,知悉需经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方可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取消我家庭所获预配租房屋的入住资格、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的规定。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名:
三、资格复核表
(一)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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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
婚姻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资格复核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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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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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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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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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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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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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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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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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资产情况 1.收入、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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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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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庭成员资格复核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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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庭净资产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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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三证及优抚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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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有效期限 |
持证人 |
人数 |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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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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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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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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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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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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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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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三级及三级以上“残疾人证”情况(若此前未申报,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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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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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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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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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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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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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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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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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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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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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其他证件、证明情况(若此前未申报,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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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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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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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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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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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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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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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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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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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孤老;2、复员、退伍军人;3、烈士遗属;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5、转业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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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住房情况 1.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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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
地 址 |
出租人 |
承租人 |
建筑面积(m2) |
使用面积(m2) |
是否属于现居住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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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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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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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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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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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出租人”、“承租人”中填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姓名;(2)若无承租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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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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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
地 址 |
产权人 |
房屋总 建筑面 积(m2) |
自有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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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份额(%) |
占有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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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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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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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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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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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含宅基地住房)的,应填写本表,并在“产权人”中填写产权证明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合同上所注明的产权人姓名;(2)“占有份额”应按房产证、宅基地证等产权证明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继承房屋未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的,按确权判决书或公证书上所注明的占有份额填写;(3)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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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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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
地 址 |
出借人/出租人 |
出借人/出租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
建筑面积(m2) |
是否现居住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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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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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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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的家庭应填写本表,并在出借人/出租人中填写现住房屋的产权人姓名;(2)在“出借人/出租人与申请人的关系”中填写以下关系之一:a.父母,b.子女,c.亲戚,d.朋友,e.出租人。(3)若无借住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或租住私房情况,请在住房1地址一栏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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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情况: (不属于上述3类住房情况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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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有产权住房拆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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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址:( );建筑面积:( )m2 ; (2)补偿方式:a.货币补偿( ); b.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地址:( );建筑面积:( )m2; 是否已回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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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无拆迁情况填写,则在“被拆迁住房地址”栏上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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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
1.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m2,家庭保障人口为 人,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2.该家庭承租( )直管房住宅/( )单位公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3.该家庭填报的资格复核表内容情况属实。 4.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 )该家庭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 ( )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
1.( )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资格复核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口为 人,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3.该家庭承租( )直管房住宅/( )单位公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4.经审核:( )该家庭属被举报家庭,举报事宜为 ,( )属实/( )不属实。 (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可申请以下保障方式: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按对应的分档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减免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收入档次缴交系数);如按分档计租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15%)。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需缴纳月租金=优惠租金标准 元/ m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4)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属于(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住户(不持有双特困证件)/( )烈士遗属/(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转业复员军人/( )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5)属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缴纳的月租金=_____元/m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该家庭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原因: 。 ( )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5.( )该家庭于__年已进行经济核对,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申报无变化,不需复核收入资产。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对于区审核复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无举报核查、异议核查情形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复核意见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结果;对于区审核需取消保障资格或有举报核查、异议核查等情况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填写如下内容: |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举报核查、异议核查复核意见 |
( )根据区复核意见,已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 )其他(举报核查、异议核查等情况意见):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资格复核前12个月(__年__月至__年__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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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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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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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
42792 |
42792 |
3566 |
22 |
2 |
1.1 |
39226 |
78452 |
6538 |
40 |
3 |
1 |
35660 |
106980 |
8915 |
56 |
≥4 |
1 |
35660 |
142640 |
11887 |
81 |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
含现金和借出款。 |
土地、房产 |
现自有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汽车 |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
投资类资产 |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
收藏品 |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
备注 |
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