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殊药品零售、邮寄、运输和购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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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3号)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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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彩票平台推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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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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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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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行政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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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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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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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彩票平台推荐 政务服务中心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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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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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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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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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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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申请表》1份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事项的批复》(穗食药监批函〔2016〕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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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理由、涉及人员、使用计划等,非首次申请的应同时说明上次购买特殊药品的购买、使用情况等)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事项的批复》(穗食药监批函〔2016〕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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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学用提供教学计划证明文件以及使用人员名单;科研用提供科研的立项批准文件以及使用人员名单;药品检验用提供药品注册证明文件及质量标准(所提供的文件须标识出涉及所申请特殊药品的位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事项的批复》(穗食药监批函〔2016〕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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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完善的管理制度(购进、保管、发放、使用、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事项的批复》(穗食药监批函〔2016〕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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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事项的批复》(穗食药监批函〔2016〕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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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事项的批复》(穗食药监批函〔2016〕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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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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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的申请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3、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4、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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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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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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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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