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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5个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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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3年穗府令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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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公安分局网络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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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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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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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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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40作日;承诺时限: 4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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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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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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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828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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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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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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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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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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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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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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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场所平面布置图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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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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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用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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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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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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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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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装修材料的出厂合格证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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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用 |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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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通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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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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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授权委托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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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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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人员(2人)、技术人员(1人)的信息网络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和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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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通用 |
安装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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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通用 |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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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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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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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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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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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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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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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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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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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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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通用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3 |
通用 |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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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通用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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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用 |
场所平面布置图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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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通用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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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通用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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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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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
|||||||||||
|
10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
|||||||||||
|
11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
装修材料的出厂合格证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
|
|||||||||||
|
12 |
通用 |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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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通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
|
14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条 |
|
|||||||||||
|
15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授权委托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25日)第一、二条 |
|
|||||||||||
|
16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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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通用 |
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副本 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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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人员(2人)、技术人员(1人)的信息网络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和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
|
19 |
通用 |
安装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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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通用 |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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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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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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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作出决定。予以变更的,按原编号重新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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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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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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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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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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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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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计算机数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机器台数需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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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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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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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副本 原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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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用 |
公安或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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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通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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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人员(2人)、技术人员(1人)的信息网络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和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
|
6 |
通用 |
安装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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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并作出决定。予以变更的,按原编号重新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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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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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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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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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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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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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办安全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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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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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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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用 |
补证申请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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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用 |
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复印件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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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正、副本未遗失的部分 原件正副本各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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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工商营业执照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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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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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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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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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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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公安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决定。予以补证的,按原编号重新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补证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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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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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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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
|
|
|
||||||||||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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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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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合格证换证需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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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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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证申请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第十三条。 |
|
|||||||||||
|
2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副本 原件一份 |
同上 |
|
|||||||||||
|
3 |
通用 |
工商营业执照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
|||||||||||
|
4 |
通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
|||||||||||
|
5 |
通用 |
公安或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
|||||||||||
|
6 |
通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
同上 |
|
|||||||||||
|
7 |
通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人员(2人)、技术人员(1人)的信息网络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和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份 |
同上 |
|
|||||||||||
|
8 |
通用 |
安装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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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
|
公安网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决定。予以换证的,按原编号重新颁发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不予换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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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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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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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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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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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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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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