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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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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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
彩票平台推荐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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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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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定性 |
□受理 R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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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
R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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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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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
R面向个人 R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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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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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20-8469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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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部 流 程 图 1.窗口收件(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直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公文交换至局审批管理科 3.转业务科室给出初审意见 4.申请林木良种种子和选育生产结合的林木种子的,由我局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5.申请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我局审批管理科终审核发 6.窗口拿件或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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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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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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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情况(所有资料均为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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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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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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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和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下均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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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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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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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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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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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种苗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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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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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植物新品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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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良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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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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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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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进出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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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证明(转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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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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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情形: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其他情形1(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4.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的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其他情形2(从事苗木生产):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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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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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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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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