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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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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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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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5号)第十六条;
2.《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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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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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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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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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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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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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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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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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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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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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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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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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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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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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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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材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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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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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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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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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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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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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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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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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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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广州市外人口提供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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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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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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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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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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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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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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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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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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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的仓储面积、经营场地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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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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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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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备注: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请提供正本。所有资料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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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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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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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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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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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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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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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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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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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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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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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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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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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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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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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批中心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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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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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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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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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46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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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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