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筹设)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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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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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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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八十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89〕第四号)第十二条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1〕2号)附件1:彩票平台推荐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彩票平台推荐
教育局: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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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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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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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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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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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初审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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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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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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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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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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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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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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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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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区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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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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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46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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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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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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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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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与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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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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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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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目标、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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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八十号)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等材料的通知(穗教发〔2003〕4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粤教职〔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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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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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资料(一式两份)
1.个人举办提交资料:
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超过五年的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申办者的个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举办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公职人员为举办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2.机构举办提交资料:
举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举办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3.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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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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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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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证明(一式两份)
1.个人申办提供办学资产来源及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机构举办提供(筹)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通知书、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
3.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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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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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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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证明(一式两份)
1.场地建设方案(提供园所建设计划、总体规划、园舍建筑设计平面图等);
2.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
3移交协议(小区配套中小学、托幼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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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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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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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八十号)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等材料的通知(穗教发〔2003〕4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粤教职〔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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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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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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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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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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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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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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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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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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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设立)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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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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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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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八十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89〕第四号)第十二条;
3、《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1〕2号)附件1:彩票平台推荐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彩票平台推荐
教育局: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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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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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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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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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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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初审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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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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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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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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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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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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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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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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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区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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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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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46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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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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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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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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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与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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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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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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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经筹办批复的,附同意筹办的批复复印件及筹办情况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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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八十号)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等材料的通知(穗教发〔2003〕4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粤教职〔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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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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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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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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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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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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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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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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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资料(一式两份)
1.个人举办提交资料: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超过五年的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申办者的个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举办者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公职人员为举办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2. 机构举办提交资料:举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举办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3.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的)。
(申请筹设时已交过的资料不需重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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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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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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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证明(一式两份)
1.个人申办提供办学资产来源及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2.机构举办提供(筹)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通知书、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
3.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筹设时已交过的资料不需重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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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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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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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证明(一式两份)
1.场地建设方案(提供园所建设计划、总体规划、园舍建筑设计平面图等);
2.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
3.消防设计及验收凭证(民办培训机构);
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
5.房屋安全鉴定书(原件);
6.餐饮服务许可证(设集体食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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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意见书(民办托幼园所);
8.移交协议(小区配套中小学、托幼园所)。
(申请筹设时已交过的资料不需重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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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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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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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资产证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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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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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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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料(一式两份)
1.校长(园长/主任)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2.专任教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
3.财会人员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会计从业证资格证;
4.保育员: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民办托幼园所);
5.保健医生: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
6.厨房人员:身份证、健康证(设集体食堂的);
7.其他员工:身份证、毕业证。
8.聘任合同(简易合同,拿正本时交正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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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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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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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一式两份)
1.办学章程(简易章程,拿正本时交经民政局核准的);
2.理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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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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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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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含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选用,民办中小学、培训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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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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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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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2〕第八十号)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关于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等材料的通知(穗教发〔2003〕4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粤教职〔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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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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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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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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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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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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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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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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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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