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服务许可(新办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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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如有以下情况可提供以下资料:
① 如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② 已成立的机关、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学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③ 未成立的学校、幼儿园,如属于民办非企业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属于公办的须提交教育局出具的《公办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交验原件);
属于工地食堂的除提供本次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外,还需提供工程项目名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凡持中国户口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计生证或者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为配合彩票平台推荐
当地计生局工作的需要)(交验原件)
4、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非住宅用途的)、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① 非住宅用途的而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② 无房产证的或住宅用途房产证的需提供村或街道证明(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包括:餐饮单位总平面图、四置图、餐饮厨房布局图)1份;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交验原件)1份
7、如申请凉茶店还应提供以下两点材料:
① 凉茶配方原件和复印件;
如属配送的应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8、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14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二、餐饮服务许可(新办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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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出具《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审查认可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核后的场地平面图1份);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5.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
6.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要求)及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份(凡学校、幼儿园的食堂需提供该资料);
7.生活饮用水安全测试报告1份;(如企业自行开井或通过其他渠道用水的情况,不使用市政供水需提供该资料);
8.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1份;(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发生过大型安全事故的餐饮企业,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份(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食堂需提供该资料);
10.如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以下两点材料:
①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的标识说明样张
②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14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
三、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领需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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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 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 出具《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审查认可书》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后的场地平面图)1份
4、 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以下情况进行变更申领: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14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四、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筹建审查需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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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 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
3、 变更申请报告1份;(报告内容需标明企业发生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声明无实际搬迁);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机关、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学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如企业经营场所发生扩建行为的,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非住宅用途的)、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② 非住宅用途的而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5、 ② 无房产证的或住宅用途房产证的需提供村或街道证明(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包括:餐饮单位总平面图、四置图、餐饮厨房布局图)1份;
7、 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以下情况进行变更许可: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14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五、餐饮服务许可(记载内容变更不需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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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 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 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如是机关、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学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4、 申请变更报告1份;(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报告中需双方签名并盖手印或单位公章;如因行政区域划分及门牌号码变动而变更地址的,报告内容中需标明是因行政区域划分或门牌号码变动的原因而变更,声明无实际搬迁)
5、 ①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②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需提交新、旧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凡持中国户口的新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计生证或者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为配合彩票平台推荐
当地计生局工作的需要)(交验原件)、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1份③地址门牌号码改变:需提交营业场所所属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一致证明或村、镇街地址一致证明及改地址后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6、 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以下情况进行记载内容变更许可: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8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餐饮服务许可(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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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餐饮服务提供者如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1份;如毁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原因说明1份;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残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5、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8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餐饮服务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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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如是机关、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学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如是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供临时场所使用证明或镇街、村证明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5、 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8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餐饮服务许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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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资料、证件
1、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1份;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注销申请报告1份;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需提交资料:
该企业自行注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自行注销由业主注销的需提供业主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或村证明复印件1份
4、凡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申请行政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以下情况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8 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8.《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1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1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12.《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4.《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穗府办[2007]46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