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内容:
番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执业(含变更、校验、注销)。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四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租用证明;
4.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及装修布局验收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6.医疗机构消防、污水验收合格证明;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8.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9.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下载),身份证复印件;
10.聘用的医务人员名单一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任命书(集体申请需要提供);
12.两个以上投资的主体,还应提交合伙者共同出资合同书;
13.医疗垃圾污水处理、消防措施处理等方案;
14.负责人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15.设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医疗机构变更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医疗机构变更法人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变更法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原法人免职证明、新法人任证明(复印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提交新、旧法人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人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相片1张
B、医疗机构变更负责人提交材料
1.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变更负责人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4.新负责人的简历、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
5.负责人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相片1张
C、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
1.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2.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开展诊疗科目的可行性、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4、增设诊疗科目卫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设备和房屋情况(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6.负责人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相片1张
D、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提交材料
1.申请变更执业地址的原因和理由;
2.提交选址报告(含选址依据、周围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占地面积和布局平面图;
4.规划部门的医疗用地证明(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三)医疗机构校验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医院申请校验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3.开设科室、床位数、人员情况一览表;
4.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5.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环保合格证明、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
7.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床位数、诊疗科目、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一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B、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申请校验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3.开设科室、人员情况一览表;
4.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5.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建筑设计平面图、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环保合格证明、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
7.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医疗业务量、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一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C、医务室、卫生室申请校验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3.开设科室、人员情况一览表
4.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5.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四)医疗机构注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向执业机关提出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书;
3.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科目核定表;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提交协议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医院为15年,门诊部及厂企医务室为5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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