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
设立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彩票平台推荐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第65项:彩票平台推荐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
受理单位 |
彩票平台推荐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4年1月1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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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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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申请(原件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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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提供该不可移动文物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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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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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对象权属为非国有,转让、抵押对象不得为国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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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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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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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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