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2.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3.实物救助是指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发放慈善超市购物券或实物的形式,向救助对象提供食品、衣物和生活日用品等物资。
4.临时庇护是指申请人居住场所严重损毁,失去基本居住条件的,通过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临时性公共住房或送往救助管理机构等方式,满足申请人临时居住需求,并为其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食品、衣物、生活用品。
三、办事指南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链接:
//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13G3408537924442008029000
文件依据:《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3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
附件: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