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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彩票平台推荐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番就[2012]4号)

来源:彩票平台推荐 发布时间:2012-07-13 12:49: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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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彩票平台推荐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彩票平台推荐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彩票平台推荐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区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是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特定就业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补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享受本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单位,是指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符合《关于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番就办〔2008〕4号)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三)经市、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

(四)各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二)“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三)特困失业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失业人员。

(五)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本区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并持有《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劳动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八)低保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农村劳动力。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第五条享受社区(村)就业补贴的岗位(12个)

由组织单位组织的社区(村)管理社工、养老服务、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三车”保管、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保洁保绿、废品回收。

第六条补贴项目和标准

补贴项目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区(村)岗位就业服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注销失业登记补贴、岗位空缺信息补贴、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服务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引进技能人才就业服务补贴、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培训组织机构运作补贴、就业工作奖励等。

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各项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一律按照本区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从事本区出租车司机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工的补贴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第九条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以其报班时审核的身份和条件为准。各类人员均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具备相关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第十条享受补贴的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如与各级同类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给予重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须在就业或创业后两年内提交申请;输送技能人才补贴应在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予补办。

第十一条凡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内记录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对资金的申报及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审批各项补贴过程中,审批部门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否则,将暂缓或取消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领资格。

第十四条组织单位组织从事社区(村)岗位就业的,应做好组织、推荐和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区进行通报,并取消组织单位申请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各镇(街)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补贴及奖励对象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其申领的补贴及奖励,可用于就业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彩票平台推荐 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番就〔2008〕5号)、《关于调整彩票平台推荐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范围的通知》(番就〔2010〕7号)、《彩票平台推荐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番就〔2010〕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仍在享受补贴且期限符合至退休年龄的,可继续执行。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彩票平台推荐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彩票平台推荐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组织单位。

2、补贴标准:组织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村)就业岗位,并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办理用工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工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上述人员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参保之日起,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的,给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随军家属;

(3)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办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上述人员2人以上合伙创业的,对法定代表人按自主创业的补贴条件和标准给予补贴;其他合伙人按用人单位招用工的补贴条件和标准给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1、“4050”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符合申领社区(村)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工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的上述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补贴。

三、社区(村)岗位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组织本区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规定的社区(村)就业岗位,并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办理用工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每免费介绍1名本区劳动力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介绍本区城乡劳动力成功就业的补贴150元;

2、介绍本区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补贴200元。

五、注销失业登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凡已办理用工或就业登记,并在网上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的,按每条记录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岗位空缺信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提供真实有效的岗位空缺信息,按每一岗位空缺信息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在本区办学的公办全日制各类院校。

(二)补贴标准:组织举办公益性人力资源专场招聘会的,按每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在彩票平台推荐 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本区户籍人员:

(1)大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低保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残疾劳动者;

(7)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本区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当年吸纳本区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吸纳2-5人1000元/户,6-10人2000元/户,11-20人4000元/户,21人以上5000元/户。同一人多次被同一单位招用只可作吸纳一次计算。

(三)创业基地建设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创业基地验收小组审核认定的申请单位。

2、补贴标准:按每个创业基地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

(四)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申报者。

2、补贴标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纳入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

(1)对本区被纳入广州市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并将相关资料送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备案,按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对成功对接的创业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

1、补贴对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通过审批的人员。

2、补贴标准: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在贷款期限内(不含展期),按规定利率给予补贴。

(七)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担保机构。

2、补贴标准: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八)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费用补贴

1、补贴对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通过审批的人员。

2、补贴标准:以办理反担保实际产生费用为标准。

九、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补贴标准: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街(镇)村(居)劳动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番劳服〔2007〕4号)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认真完成市、区、镇(街)下达的各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岗前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对本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引进技能人才就业服务补贴

(一)输送技能人才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经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输送技能人才到本区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各类职业技术院校。

2、补贴标准:当年批量引进技能人才到本区用人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办理用工登记,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按每人2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引进技能人才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引进技能人才到本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稳定就业三个月或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二、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年开展一次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对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系统化管理,并做好登记台账。按摸查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下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机构。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劳动力;

3、复员退伍军人;

4、随军家属;

5、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均可享受两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含专项能力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

1、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实训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实训按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村劳动力培训和鉴定费用由区、镇按6∶4的比例共同负担,即区财政补贴60%,镇财政补贴40%;属二级财政管理的镇(街),由区财政全额补贴。

2、考核不合格并放弃补考的,按考核合格人员的标准给予50%补贴,并视同已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培训人员报名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教材,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不参加考核,到课率达50%以上的,按考核合格人员的标准给予30%的培训费补贴;到课率未达50%的,给予教材费的补贴;均视同已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四、培训组织机构运作补贴

(一)协助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完成区下达的各项年度培训任务的,按组织培训人数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协助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到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机构。

2、补贴标准:按实际参加鉴定人数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就业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获奖单位。

(二)奖励标准:按考评结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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