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部属驻粤和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树立示范典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下简称“粤人社166号文件”)等规定,以及省政府2016年相关工作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
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符合粤人社16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附件1)的创业孵化基地,均可申报。
二、申报推荐和评审认定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和要求见附件1、附件2),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向省厅提出申请。粤人社166号文件下发前认定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愿向省厅提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认定申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按照粤人社166号文件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对确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授予“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按规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工作要求
评审认定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各地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是省政府2016年度民生实事内容之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发动,扩大参与范围,确保优中选优,树立示范典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申报单位及时申报,并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
各申报单位材料应予6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市(区、县、市)人社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应于8月15日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向省厅申报的单位,应于8月15日前报送材料。
联系人:刘丽娜 联系电话:020-83194738
附件:1.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2.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省结合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等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本条件
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对象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具备本意见第二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5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五)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二、运营评价
以“突出绩效、强化示范”为导向确定评价要点,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完善。
评价要点
类别 |
具体内容 |
基地管理 |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 |
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
|
服务能力 |
孵化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 |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例 |
|
孵化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 |
|
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
|
孵化效果 |
孵化成功率 |
孵化基地滚动孵化水平 |
|
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
|
社会贡献 |
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 |
孵化成功典型 |
|
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
评价方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具体标准,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本意见下发前认定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直接向省厅申请评价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
2.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4.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二)审核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对拟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行文批复,认定为“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
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复评通知。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附件2
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机构 |
名称 |
|
|||||||||||
地址 |
|
||||||||||||
登记注册机关 |
|
||||||||||||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
||||||||||
性质(单选) |
□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办公电话 |
|
||||||||||
手机 |
|
||||||||||||
与场地提供方关系 (单选)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服务团队人数(人) |
|
||||||||||
使用(租用)期限 (单选) |
□永久 □ 年 |
||||||||||||
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孵化场地保障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其他 |
||||||||||||
创业孵化基地
|
名称 |
|
|||||||||||
地址 |
|
||||||||||||
基地特色(主要服务行业、产业或群体) |
|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投入孵化 面积 (平方米) |
|
运营时间(年) |
|
||||||||
可孵化创业实体 数量(个) |
|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个) |
|
入驻率(%) |
|
||||||||
基地内创业人员所办实体情况 |
|||||||||||||
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
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户) |
近2年年均带动就业人数(人) |
||||||||||
|
|
|
|
||||||||||
基地概况 |
|||||||||||||
|
|||||||||||||
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调整完善。
2.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