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锐新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24 15: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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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锐新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32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10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东面厂界外1米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检测报告(编号:GZH26073703606300103)结果显示,当事人东面厂界外1米噪声修正结果为68dB,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昼间60dB限值。当事人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锐新智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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