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佛山捷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5: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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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佛山捷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16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于2025年6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石壁街石壁三村自编腰鼓农场海纳工业园7号702建成一个纺织业项目,主要从事复合布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该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布匹→上热熔胶(加热约140度)→压平→分卷→出货,原辅材料为热熔胶、石蜡粒,其中热溶胶属于有机聚合物,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当事人使用热熔胶加热熔化后产生的有机废气未配套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即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捷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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