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海维饲料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5: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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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海维饲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15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制粒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竖管直径为1.5米,废气检测口距离上游方向为1.7米、距离下游方向为2.3米;膨化车间废气处理后排放竖管直径为2.5米,废气检测口距离上游方向为1.8米、距离下游方向为2.2米;采样位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4.2.1.1“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的要求,即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海维饲料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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