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智远-建设项目)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09 1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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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智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20号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采样监测,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穗番)环境监测(2026)第NO2600172 号《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综合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总磷224mg/L、总氮69.2mg/L;陶化池:总磷6×10³mg/L、锌2929mg/L、镍1.1mg/L;集水池:总磷462mg/L、锌1.75mg/L。当事人涉嫌将原项目中前处理工序采用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工艺。经咨询专家意见,2026年5月29日出具《广州智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联生公司)前处理工艺类型判定专家咨询意见》认为:广州智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联生公司)采取的前处理工艺为磷化工艺。2026年6月9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核实当事人已将原项目中前处理工序采用的陶化工艺改为磷化工艺,工艺变化后未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智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9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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