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佑佳)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9-02 14: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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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佑佳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10号 |
违法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我局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监测站对当事人的锅炉烟囱排放口(DA001)进行现场采样,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6)第NO2600250号]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为19.5mg/m³,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的限值(10mg/m³)0.95倍。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佑佳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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