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锦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8-18 14: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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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锦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05号 |
违法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广州市锦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破碎车间排放口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1次/年的要求,提供破碎车间排放口(DA004)颗粒物监测报告。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锦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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