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徐剑)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01 0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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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徐剑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81号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广州化龙永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腾达东路26号(厂房5)首层建成一个橡胶零件制造项目,主要从事橡胶、硅胶零配件生产并投入经营至今。永光橡胶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清洗废水、生活污水、机械噪声、颗粒物(喷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炼胶、硫化工序)、异味、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等污染物,项目产生的冷却水、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成品清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送化龙净水厂集中处理。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炼胶、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橡胶制品业291,其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永光橡胶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即投入生产。永光橡胶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永光橡胶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剑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30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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