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宏轩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6-05 14: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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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宏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67号 |
违法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于2024年10月从广州市白云区搬至彩票平台推荐
钟村街钟四环村路58、60号三楼建成一个制鞋业项目并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2项制鞋业195,属于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投产至今未完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当事人存在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宏轩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3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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