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叶优光)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14: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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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叶优光涉嫌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围网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61号 |
违法依据 |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日常巡查时发现:沙湾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的沿岸围网遭到损毁。报警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11时许,在彩票平台推荐
沙湾街大涌口村会龙南街对沙湾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沿岸围网实施损毁。同时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优光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2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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