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谢村南加油站)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2-13 16: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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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谢村南加油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6〕15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油气排放检测,根据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GZ2025030098-16-1)显示,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检测,结果显示5min之后最小剩余压力为410pa,低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2 最小剩余压力限值(修正值)477Pa,不达标。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谢村南加油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12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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