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珠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22 08: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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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珠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5〕66号 |
违法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03年5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潭山村金湖工业城F区建成一个电梯配件加工项目并投产,主要从事电梯配件加工生产。2025年9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进行采样。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5)第NO 2500685号),监测结果显示:总磷为2.62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总磷标准2.0mg/L,超标0.3倍。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0113716318540F001X)中:“第一册三、水污染物排放(二)排放许可限值”中载明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mg/L。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珠晖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组织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16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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