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东格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1-26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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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东格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5〕43号 |
违法依据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出具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504031号报告中,臭气检测项目没有按照HJ1262-2022的要求做嗅辨员灵敏度管理资料库,也没有购置正丁醇标气,该报告属于不实报告。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格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9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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