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莲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4-01 16: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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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广州市莲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
决定文书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穗环(番)法不罚〔2025〕4号 |
违法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12月6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后排放口正向外排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 (DW001)进行现场采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4年12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4)第 NO 2401030号,显示:当事人生产废水排放口 (DW001)水污染物监测结果:锌为2.56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113743590590H001U)载明的排放限值。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莲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不予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31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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