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番禺隆来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3302668N
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石基镇凌边路102-1号101
投资人:黄红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3)第NO 2300963号 ,报告日期: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9月6日12:08)水污染物监测结果:pH值(无量纲)为10.1,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三级标准(pH值(无量纲)标准限值为6-9)。执法人员现场出示监测报告,下达调查情况告知书(NO:0003270)将相关情况告知该单位。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整改(加强生产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向我局提交书面达标监测报告及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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