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820409
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大龙街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曾玉菁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2023年8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番)环境监测(2023)第 NO 2300846号)显示,当事人2023年7月11日正常生产排放废水的生产废水处理后排放口(WS-00005-01)水污染物监测结果:总磷为4.1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标准限值为2.0mg/L),超出标准限值1.1 倍。2023年8月9日,环保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向当事人出示《监测报告》,下达《调查情况告知》(NO:0003255)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水样采样原始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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