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温豪杰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违法行为发生地: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汽车城智汇区二期地块(BD0502规划管理单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使用挖掘机(生产企业:Komatsu Ltd.,产品型号:PC220-7,产品编号:89798,制品识别号:KMTPC054F02189798,发动机编号:26592065,出厂日期:2022年5月22日)对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汽车城智汇区二期地块(BD0502规划管理单元)进行地面施工。2026年4月22日10时至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挖掘机在施工时排放可视黑烟。当事人是挖掘机主也是司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关“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6年6月7日前完成整改,对涉事挖掘机进行维修,确保挖掘机使用时不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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