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莱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PD9JW83
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利丰大道5号厂房601
法定代表人:郭随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2年5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利丰大道5号厂房601建成一个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主要从事纺织品常规检验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紫外分光光度计1台、起毛起球测试仪2台、气质联用仪1台、水浴锅3台、烘箱2台、耐皂洗色牢度仪1台、电子强力机1台、pH计1台、电子天平2台、纤维成分分析1台、标准光源对色灯箱1台、摩擦色牢度仪1台等;生产工艺:下单→分样→化学检验(甲醛检验、pH值检验、偶氮检验)→物理检验(色牢度检验、起球检验、强力检验)→成分检验→拆纤维定性→单组分直接出(多组分化学溶解法或显微镜法检验)→原始记录数据汇总→出报告;原材料:多纤贴衬布、纤维类;主要原辅材料为:盐酸、硫酸、甲酸、叔丁基甲醚、次氯酸钠、乙酰胺、乙酸、乙酰丙酮、氯化钾等。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生活污水、清洗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清洗污水未配套治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机械噪声通过布局噪声源位置、选用低噪型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当事人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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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48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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