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郭倩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031818
一、当事人失信行为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 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对郭倩的环评从业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发现郭倩存在以下“挂靠”行为:2020年9月入 职**,且参保至今。2021年2月入职工物研(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且参保至今,并承担环评的主持编制工作。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和**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境影响 评价信用平台、**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关于郭倩个人从业 情况的回复、郭倩与**签订的合同及涉嫌“挂靠”的环评单位 工物研(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影响评价 失信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穗环评(番)告知〔2026〕1号), 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及相关依据。截止规定时间,未收到当事人申辩材料。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处理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 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 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条 款,我局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失信记分8(5+3)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 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 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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