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水平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登记地址: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南村镇江南工业大道3号1044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的无名服装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5年3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南村镇江南工业大道3号1044建成一个无名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该无名服装厂”)并作为实际经营者投入生产经营至今,从事服装加工,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是电脑绣花机。2025年12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委托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噪声进行监测,2025年12月3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安纳检字(2025)第121710A号)显示:该无名服装厂厂界西南边界外1米处昼间噪声值为77dB(A),监测结果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昼间排放限值(60dB(A))17dB(A)。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6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作为该无名服装厂实际经营者,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2026年3月29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或改变工艺至不产生噪声污染;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39937832
邮政编码: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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