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米诺酒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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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健发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噪声监测,根据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1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ZH25073701001050108)显示,东边界外1米夜间噪声值为55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夜间≤50dB(A)]。即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将超标结果告知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于2026年1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GZH25073701001050108)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6年4月11日前完成整改(符合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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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47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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