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大岭村菩山一横路至凤珊路路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大岭村菩山一横路段至凤珊路路段使用1台高压注浆泵(产品编号:1303810)对在建一个道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主要从事雨污分流道路及工程建设项目。高压注浆泵(产品编号:1303810)、额定功率(90kW)、额定排量(99L/min)、使用燃油类型为柴油、产品型号(GZB-40)、排放阶段:国Ⅲ。该高压注浆泵在施工过程中主要产生施工噪声、烟气等污染物。检查时,该高压注浆泵正在施工作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14时48分至14时57分发现当事人使用高压注浆泵(产品编号:1303810)对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大岭村菩山一横路至凤珊路路段地面注浆工作时正在排放黑烟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关“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污染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邮政编码: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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