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优运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1140197K
登记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6号405室(部位:013房)
法定代表人:曾庆赞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5年5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石楼镇乐山路12号(1号厂房首层)建成一个研究和试验项目,年产油墨320吨迁建项目,主要从事专色油墨、水性油墨的生产,年产专色油墨200吨、水性油墨120吨,并投入经营至今。当事人主要生产设备:配墨机1台、调墨盆5个、手摇分散机3台、搅拌机5台、隔膜泵5台、三辊机1台、UV固化机2台、展色仪4台、老化测试仪1台、超声波清洗机1台、烘箱1台、空压机1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配料→搅拌→研磨→检验→分装→产品→包装;主要原辅材料:胶印油墨、水性油墨、调墨油等。
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264,其他,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即该项目属于需要办理报告表的项目。当事人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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