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雅密封件(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97487893
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龙秀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柯玉田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12年4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龙秀路1号建成一个橡胶和塑料制品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2025年9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收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退回一般固废跨省利用备案信息的函》,函件显示申雅密封件(广州)有限公司计划向河北省邢台市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转移660吨废橡胶进行利用,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不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利用能力。我局经核实,当事人与河北省邢台市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合同,转移660吨废橡胶给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不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利用能力。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合同、转移联单等资料显示:当事人作为废橡胶销售方,与收购方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次级密封条销售合同》,与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次级密封条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负责废橡胶的处置利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产生501.72吨废橡胶,2025年1月1日至9月28日产生615.00吨废橡胶,均销售给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批废橡胶实际由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至江苏连云港海尼司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委托连云港海尼司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利用废橡胶等一般工业固废的合同及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与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次级密封条销售合同》、与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亿兆密封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次级密封条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广州宝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与连云港海尼司橡胶有限公司(购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送货单等,
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委托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对已转移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溯源排查,若发现违法利用处置等情况,立即组织清理并消除污染隐患,及依法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其他要求;或改变工艺至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关闭建设项目。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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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993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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