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秀华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龙启路7号1栋4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华钰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盛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华钰盛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彩票平台推荐 化龙镇龙启路7号华益盛厂房一楼部分及二楼整层建成一个塑料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第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华钰盛公司已建成环保设施,现场不能提供完成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是华钰盛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华钰盛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华钰盛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督促华钰盛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华钰盛公司于2026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华钰盛公司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
联系电话:3993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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