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格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2559340F
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8号
实际经营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大龙街旧水坑村开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15年9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旧水坑经济开发区开发路8号建成一个检测实验室项目,主要从事环境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服务经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主要产生噪声、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实验室废气(非甲烷总烃、酸雾)、危险废物(实验室检测混合废液)等污染物。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出具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504031号报告中,臭气检测项目没有按照HJ1262-2022的要求做嗅辨员灵敏度管理资料库,也没有购置正丁醇标气,该报告属于不实报告。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8月1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相片,2025年8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出具的格林检测(环)字第202504031号监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前完成整改(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莲路石楼路段20号石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348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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