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文龙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沙湾镇西村细岗工业区北一街19号之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广州龙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龙升公司2013年8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沙湾镇西村细岗工业区北一街19号之101建成一个橡胶制品项目,并于同年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橡胶零件(硅胶零部件)制造,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2项橡胶制品业(其他),属于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以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当事人是龙升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龙升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龙升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经研究决定:
龙升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龙升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当事人作为龙升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应履行督促其整改的义务。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龙升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督促龙升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龙升公司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联系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市桥街德胜路39号(办公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沙湾街大巷涌143号四楼422)
联系电话:020-84924830
邮政编码:5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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