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隆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M2W78C
登记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富地岗二区三巷5号103
实际经营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石碁镇康体路43号北侧及东侧
法定代表人:梁峰毓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5年6月承包广州亚运城自编号B2地块项目住宅楼B-6~B-9幢工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石碁镇康体路43号北侧及东侧)的桩基础工程,目前处于打桩阶段建设。施工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施工扬尘、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施工噪声等污染物。2025年6月13日,我局委托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施工噪声进行现场采样,根据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纳检字(2025)第061307号)显示:当事人项目北边界外1米处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77dB(A),
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限值,标准限值70dB(A),超标7分贝。当事人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6月18日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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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48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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