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舒浩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项目登记地址:彩票平台推荐 大龙街道傍江西村玉带路2号b栋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广州颖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欣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颖欣公司于2024年12月在彩票平台推荐 大龙街道傍江西村玉带路2号b栋101建成一个数码印花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数码印花服饰定制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机械噪声、生活污水、工艺废气(热转印、激光裁布)、危险废物(废弃墨水、废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等污染物。其中,机械噪声通过布局噪声源位置、选用低噪型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生活污水经预处
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工艺废气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处理。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四纺织业17中,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5,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需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类别,颖欣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当事人是颖欣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颖欣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颖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颖欣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颖欣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措施整改: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自主验收;或改变工艺降低环评形式至备案登记类并完成备案登记或豁免环评类;或关闭建设项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当事人作为颖欣公司直接负责环境保护的主管人员应履行督促其整改的义务。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颖欣公司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督促颖欣公司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认为整改所需的必要时间超出已给予的观察期期限的,应当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如颖欣公司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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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485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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