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省道条》)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已于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省道条》的修改在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体现了强化服务、侧重监管的特点,对转变管理方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省道条》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体例,分为八章七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新《省道条》中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有: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规章已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程序,不做重复;减少了道路货运许可审批的范围,取消了搬运装卸、客货代理、车辆租赁等运输相关业务的许可,删除了开业、变更、歇业,零担货物运输等内容;取消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客货运审批;下放了港澳投资者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和经营许可审批权。此外,取消部分实际可能成为隐形审批的审核事项;对行政法规设定的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等经营许可进行了规范,发挥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二、强化道路运输公共服务
新《省道条》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重规定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内容,强化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服务职责。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第二章“服务与管理”规定了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和发布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新《省道条》规定了对经营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原审批;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记录仪行使或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强化了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手段。为保障客运安全,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高速公路单程运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省道条》针对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违法现象做了专门的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对于车辆超载超限影响交通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都明确了相应责任和处罚条款;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保护。
交通行业发展日新月异,而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针对实际情况的变化,新《省道条》还从以下四个行业方面作出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一是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二是明确道路运输客运站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方面的职责。三是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四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
新《省道条》体现了道路运输行业加强市场监管、转变管理方式的要求,倡导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将整体提升道路运输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