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4月16日正式印发。该《规定》旨在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有效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围绕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对《规定》内容进行解读。
1、《规定》自何时生效?
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即2013年4月16日,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定,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分割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设施除外。
3、业主共有的设施包括哪些?是否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答:业主共有的设施包括纳入分摊面积的和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两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对于纳入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测量标准,在业主的房地产权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设施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4、公共用房是否纳入分摊面积?
答:应视情况而定。建筑区划内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纳入分摊面积;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纳入分摊面积。
5、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答: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无偿移交的设施和按成本价移交的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设施属于无偿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邮政所等设施属于按成本价移交的设施。
6、移交的配套设施如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答:由开发企业在申请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同时申请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独立用地和非独立用地)的登记,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开发企业再会同接收单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配套设施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2010年2月21日穗府办〔2010〕15号文实施后报建的,开发企业在完成独立用地的须移交的配套设施的初始登记后,申请办理开发项目的首次分割转移登记,协助司法执行的除外。
7、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商拒绝不按出让合同、穗府办〔2010〕15号文的规定要求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形下,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
8、经营性配套设施包括哪些?是否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答:经营性配套设施一般包括肉菜市场、百货超市、餐饮、药店、银行、电信营业所、书报亭、影视厅、美容、综合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经营性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9、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能设定抵押权登记?
答:除经营性配套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