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 13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彩票平台推荐 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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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彩票平台推荐 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提供档案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国家档案馆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区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区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六)各镇、街。
(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文联、区工商联、区侨联、区残联等人民团体。
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档案,视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接收。
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区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区国家档案馆收集属于我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属于番禺行政区划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
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五条 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专业档案等门类的实体和电子档案。
(一)文书档案。
(二)科技档案。包括基建、设备和科研档案等,即我区在基本建设、生产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
(三)声像档案。在各种区级以上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以及说明材料、播放设备。
(四)实物档案。包括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形成的纪念品(含公务礼品),有地方特色的美术、艺术作品,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获得区级以上综合性证书、奖杯、奖状、锦旗,以及机构变动或撤销后不再使用的印章等。
(五)专业档案。包括会计(年报表)、审计、普查等专项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档案和已故人员档案(属于组织部门负责管理的人员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六)著名人物档案。指居住在辖区内的著名人物、知名学者、作家、艺术家、教育家、著名教练员、运动员、民主人士及各行各业有影响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个人档案。
(七)其他档案。未明确纳入进馆范围的其他门类档案,区国家档案馆将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与立档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和流向。
第六条 区国家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30年及以上)的档案。
(一)应进馆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予以移交进馆。
(二)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自活动或事件结束起6个月内移交。
(三)著名人物档案,随时移交。
(四)我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档案和特色档案等,自形成之日起1年内移交。
(五)当年编印出版的档案资料,每年12月31日前移交。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进馆的,移交单位应当向区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可提前或延期移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区国家档案馆接收以下方面的辅助性资料:
(一)定期接收应进馆单位编印出版的各种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历史沿革、文件汇编、简报、图册、书刊等编研材料。
(二)随时接收反映我区地理、地域、风情、掌故、传说、习俗、民族宗教、文物、名胜古迹以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建设方面的史籍、书刊和各种族谱、家谱等辅助性资料。
第八条 应移交单位在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数据盘等档案检索工具。
移交档案资料须经区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馆。
第九条 区国家档案馆的征集档案范围:
(一)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地区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二)散存在国内外的历任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实物等。
(三)散存在国内外的著名人物的信函、自传、日记、札记、回忆录、录音、录像、照片、实物等。
(四)散存在国内外的番禺地区民俗风情、名胜古迹、地方掌故、传统文化、传统艺术、家谱族谱等档案资料。
(五)散存在国内外的番禺传统工艺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资料。
(六)散存在国内外的番禺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七)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且反映番禺历史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区国家档案馆可采取下列方法征集散存在国内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接受捐赠。对主动捐赠档案的个人及其家属,由区国家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
(二)征购。对拟征购的档案,由区国家档案馆提请区政府出资征购。
(三)接受寄存。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保管的珍贵档案,档案所有者经与区国家档案馆协商,签订合同,区国家档案馆可实行寄存、代管服务。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