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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我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发放方式的建议
问题内容:

理由: 
      自2014年11月以来,彩票平台推荐 司法局始终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村(居)组织、律师(所)、基层干部群众等多方参与、各方共赢的生动局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成绩有目共睹。据统计,自2014年11月签约启动至今年11月底,村(居)法律顾问共提供法律服务20724次、接访咨询10511人次、出具法律专业意见932件、开展法治宣传2605场次,协助村(居)对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开展“法治体检”等其他工作共2632人次。顾问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宣讲政策法律法规、服务村(居)经济事务、解答群众法律疑难等工作,有效增强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并且,2018年彩票平台推荐 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提出,要做好做实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由此说明,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已作为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虽然说彩票平台推荐 政府为该公益法律服务分别给每一位村居法律顾问每年发放2万元经济补贴,但是,严格说,该经济补贴并不能填补律师工作的成本支出如来回路费、油费、电话费和时间成本等等,并且还要承担沉重的税费。所以说,我区律师更多的是在无私奉献。 
      目前,我区律师领取村(居)法律顾问经济补贴需要承担各项税费:该笔补贴人民币2万元转入村居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各项税费将近11%。另外,剩下的部分转入该村居法律顾问的名下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政府给予的每年2万元的经济补贴,经过层层纳税,到达村居法律顾问的手中已所剩不多了。此外,根据工作安排,每位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要到村居值班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开展一次法治讲座,参与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法律顾问在一年的服务期限内多次往返村居,所产生的交通费、用餐费用、通讯费用等等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 
办法: 
      因此,建议对我区村(居)法律顾问每年2万元的补贴改变过往的发放方式,直接发放给驻村居律师个人。依据如下: 
      1、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本是一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从严格意义说并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偿服务范围。《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粤司办[2014]95号)明确指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政府给予经济补贴相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精神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跟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地方财政负担的经济补贴资金及早到位并按时发放到律师手中,争取对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这项公益法律服务所得到的经济补贴免予征税。”所以,我们认为,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是一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而不是一项纯粹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应结合上级的有关精神,免予征税。据了解,广州市天河区和越秀区已经实现了将该经济补贴直接划入法律顾问的个人帐户。 
      2、将村(居)法律顾问补贴直接发放给律师个人账户有利于发挥律师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让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惠及更多的老百姓,建议对我区村(居)法律顾问每年2万元的补贴直接发放给律师个人账户。 

问题答复:

李惠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免于征税的建议》(第64号)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5月29日进行了座谈交流、8月20日通过微信交流,经综合财税和审计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区财政局给予村(居)法律顾问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贴,市级财政负担40%,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各负担50%。对于该项补贴,我局根据《彩票平台推荐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进行发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规定,村(居)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直接发放到律师个人,属于律师个人从事法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等有关规定,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属于销售服务的应税收入,且不属于免征税范围。 
      三、现行税法中暂无关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经济补贴收入免税的有关规定,村(居)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并取得补贴的情况也不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等有关规定及政策。区税务局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限。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关于我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免于征税的建议》难以采纳解决。 
      感谢您对我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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