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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关于妥善处理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福利待遇纠纷的建议
问题内容:

一、组写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外嫁女”以及“外嫁女子女”的利益分配问题日益突显。因国家法律以及政策保护人民的权益,现人民法院在处理“外嫁女”、“外嫁女子女”的权益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即以“户口”为基本认定依据,一经认定属于本村股东,即按照其他村民股东同等福利待遇。从整体上看,现时“外嫁女子女”,或者是其他提出追讨福利待遇的人员,基本均是多年前基于父母不遵纪守法等情况导致的,例如违法计生政策的超生人员、因农村福利户籍而回迁的人员、随父居住城市或其他地区农村(已经享有其他待遇)人员。此部分人员除户籍在本村外,根本不在本村居住。现时农村基本无须进行耕种,村委会也很难向法庭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履行村民的权利义务,更无具体权利义务的定义、程度,产生超生家庭分红待遇比守法村民收入多的现象,从而激发矛盾,影响农村和谐稳定。

二、建议

1、政府支持、协助村集体制定、调整具体分配制度。

基于农村的自治性以及农村福利待遇特殊性,即该福利待遇是村集体的利益,是村民的共同经营所得,非政策性和全国统一性的福利,与企业经营所得相似。既然具备如此特殊性,那么村集体的经营收益等事宜理应区别待遇,政府也应该支持并协助村集体建立适合现实经济发展、符合村民整体利益、符合现实社会背景的村集体福利待遇分配制度。

2、村集体福利待遇分配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村集体福利待遇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应有的股权分红和其他福利待遇两种。鉴于“外嫁女子女”的特殊性,如申请人属于违反当年计生政策或者不在本村集体生活、没有为本村集体作出任何贡献和履行村民义务的,本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仅享有股权分红的部分,即法定具备本村村民股东资格的部分。至于其他福利待遇,此部分类应视作企业经营中的“额外员工福利”、“奖金”等性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区别对待和处理,如:少分或不分。

问题答复:

苏拾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福利待遇纠纷的建议”已收悉,现结合有关会办单位的意见,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高度关注,我局以及区妇联、区法制办、区民政局等部门紧密协作,积极探索路径、创新举措,推动“外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纠纷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有效维护“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成效得到市人大代表、市妇联等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

您提出的建议,主要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资格的认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具体分配方式两个问题。

一是“外嫁女”及其子女资格认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中的规定:“……(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因结婚户口迁出,在原居住地已享有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在新居住地不重复享有;因结婚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承包期内因离婚、丧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地和取消集体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清晰明确“外嫁女”(出嫁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损害。

二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分配问题。目前,我区共有16个镇、街,177条行政村,各镇、街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同一镇、街内各村的经济收入也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各村均有自身的历史传统和风俗民情,可谓村情民意各异。在对待“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问题上,各村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村强烈排斥对“外嫁女”及其子女进行股份分红,即使法院已判决明确相关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但仍拒不执行,每年都需要外嫁女及其子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村则要求尽早承认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东地位。因此,在政府层面,难以统一制定适合全区各村的利益分配制度。区内各村的利益分配方案,基本上均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作为主要依据,相关章程的制定、修改均需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即股东大会)集体表决。因此,各村现行的利益分配制度,基本上能够体现广大村民(股东)的集体意志,在相关章程及具体的利益分配方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理应得到支持和保护。在各村现行的分配方式基本稳定且为广大村民群众接受的前提下,我局认为应该以维护稳定大局为前提,不宜随便作出变更指引。

根据我局掌握的情况,当前我区存在“外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的镇、街主要有石碁镇、大龙街及东环街等,而上述镇、街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基本上均已通过司法手段,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明确自身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并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式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局共计受理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问题的信访1宗,涉及人员5人;咨询2宗,涉及人员10人。上述信访及咨询,均与我区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并不涉及具体利益分配方式。经过我局相关部门的解释,信访及咨询群众均表示理解,并满意我局的相关答复,暂时未出现重复信访或咨询的情况。

总体而言,我区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各镇、街的共同努力下,“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纠纷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和处理,成效较为明显,但在目前问题依旧比较敏感。当下的稳定来之不易,各部门、各镇(街)应合力维护,因此,建议短期内暂不调整相关政策规定,在维持现行分配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对各镇(街)、各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的宣传工作,督促各镇(街)、各村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各镇(街)、各村探索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既有效保护全体村民、股东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调动起其积极性,着力构建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带领广大村民群众率先走向全面小康。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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