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支持村级设施农用地发展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内容: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用地健康有序发展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通知》的下发有利于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从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的角度出发,建议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就细节问题进行规范。 一、细化办理流程,制定文书范本 根据《通知》的要求,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营者拟定方案,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公示、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的程序进行,建议在此框架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细则,从受理部门、办理时间、协调机制等环节入手,理顺办事流程。 建议对照《通知》办理流程中需要的文书资料,研究制定统一的设施建设方案、三方用地协议等文书资料的范本,规范文书内容,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同时统筹整理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方便镇(街)和基层单位实施监管。 二、明确职能分工,提高监管水平 按照《通知》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需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目前因缺少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均未受理备案。建议在《通知》基础上,结合我区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明确细化职能分工并建立健全沟通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水平,有效开展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
问题答复: | 蒋锦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村级设施农用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业的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已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设施农业的处理我区须遵照执行。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农业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申请,我局将会同区农业局按程序积极予以审核办理。 二、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为此,新政策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要求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但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 三、国家现正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层政府不能突破上级的有关规定,我区不能“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四、广州市人大对设施农用地政策非常重视,市人大代表农村农业专业小组于7月15日来到我区石楼镇,视察当地设施农用地执行情况。 五、市政府认为发展设施农用地意义重大,要求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牵头会市农业局等单位尽快出台市的实施细则,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和执法。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国土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