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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建议)办理

标 题:依法治区  严格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
问题内容:

理  由:

政府涉诉的行政行为中争议最大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广州市政府于2002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开始实施。属于全国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得比较早、实施信息公开规定比较有经验的城市。公开规定承认“知情权”,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将信息公开区分为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大类。其中,

1、《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1届10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12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两个规范性文件,一个规定政府依法信息公开,一个规定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一、政务信息公开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在适用《条例》时,倾向于“不予公开的规定优先”的标准。甚至有行政机关提出不予公开的理由是:《条例》位阶较低,因而需要向《档案法》等上位法让步,以《档案法》及其相关规定为依据,拒绝提供信息。

2、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而排除《条例》的适用。《条例》第13条,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经申请都应无条件公开。但是,《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五)却规定内部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条例》没有规定“内部信息”为拒绝公开的法定理由。但行政机关采用《办法》规定的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嫌行政行为违法。

3、行政机关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采取三分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不过,许多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理解为可以因人而异地决定是否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显然与《条例》的初衷不一致。《条例》所确立的立法宗旨是政府信息公开而不是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由此,行政机关不审查所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涉及秘密或隐私,而审查申请人的“特殊需要”,利用《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特殊需要来限制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与《条例》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的。

办  法:

1限制“行政机关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

《条例》第21条第2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条例》第13、14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且不论该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过,相对人都可以申请公开,除非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秘密或隐私。也就是说,对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只要不属于秘密或隐私,都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诚然,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法完全整合法律的规定,甚至无法整合法规和规章根据法律所作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公开范围比“条例”更宽,甚至秘密或隐私信息都可以向特定人公开。也就是说,条例与法律上有关公开的规定并不矛盾,并且可以为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补充。不应当支持政府部门以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为由所作的拒绝公开。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条例”所确立的立法宗旨是政府信息公开而不是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由此,行政机关不审查所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涉及秘密或隐私,而审查申请人的“特殊需要”,利用“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特殊需要来限制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与“条例”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的。依法行政,应严格限制
“行政机关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

2、不得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可以做或不得做什么样的规定,仍然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以确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就应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确定。否则,就属于违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用来反对内部信息,预防内部信息对相对人发动突然袭击的。要使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就能得到尽可能地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应抓紧全部梳理规范性文件,对不合法、有悖上位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全面修改,或提请上级立法机关修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被认定不合法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问题答复:

苏燕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区 严格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逐步实现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编制和发布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更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等内容。

    (二)拓宽政府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区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信息公开,每年我区80多个单位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年度部门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我区关于行政审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我区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导,各职能部门网站为支撑,依托区长专线、依申请公开、民意征集、互动访谈等政民互动栏目,有效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2015年彩票平台推荐 十件民生实事、政协提案线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使政府决策更合民意。

    (四)稳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开。制订《2015年彩票平台推荐 网办大厅建设工作方案》,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应用延伸,目前网上办事大厅已进驻34个区属部门、16个镇街,其中网办事项共498个,可实现全流程网办事项共33个,行政审批事项一级深度率为97%,二级深度率为81.8%,三级深度率为54.4%,社会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为100%。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及行政审批系统结合邮政快递系统实现材料证件快递服务方案,为申请人提供双向邮寄服务。开通“番禺政务”微信、星海为民终端设备政务服务应用,并开发移动网办app和网办数字电视版,提升便民惠民服务水平。

    二、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认真妥善处理好每一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近年来,我区积极拓宽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完善和细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区政府门户网上“依申请公开”栏目,市民可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在网站下载申请表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加大依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案例,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务求在答复申请时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区政府的依申请公开答复未曾出现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改的情况。

    2013年和2014年,我区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603件,全部已依法按期办结,其中“同意公开”的392件,占总数的65.01%,主要涉及国土、规划、建设等方面信息;“同意部分公开”的41件,占总数的6.80%,主要涉及规划、环保、工商等方面信息;“不予公开”的15件,占总数的2.49%,主要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等方面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申请信息不存在”的118件,占总数的19.57%,主要是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区政府及区属各单位所掌握的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8件,占总数的2.99%,主要是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清楚。“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15件,占总数的2.49%,主要是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他申请”的4件,占总数的0.66%。

    从2013年和2014年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情况可以看出,我区基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主动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仅占总数的2.49%,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所占比例更低。

    三、对提案中建议梳理修改《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州市依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严格限制行政机关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不得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的问题。由于该两份文件属于广州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我区作为下级政府,无权对广州市政府的两份规章进行修改,我区可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向广州市政府反映。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区将继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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