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完善企业参与的保障房建设机制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保障房作为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还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有利条件。 彩票平台推荐
常住人口按照户籍和住房条件来分,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自有住房的本地籍人员,一类是自购住房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外来人员,一类是户口挂靠人才市场或就业单位的外来人员。尤其是后者,大多数是毕业五年以内的新就业者,他们还没有成家立业,既无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条件,也不具备申请廉租房的年龄条件,他们常常被称作“社会夹心层”。该“夹心层”群体基数庞大,既是支撑彩票平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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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他们面对高企的房价只能“望楼兴叹”,唯一能选择的归宿,是“蜗居”城中村或企业的集体宿舍,成为都市化进程中名副其实的“蚁族”。其中有形单影只的“剩男剩女”,有“裸婚”的“赤脚鸳鸯”,也有拖儿带女的一家大小。随着商住楼宇的开发建设和房租升价,“夹心层”原已狭小的生活空间受到挤压,加之物价上涨,生活水平下降,许多人选择逃离,导致彩票平台推荐
企业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用工荒”问题。截至目前,为改善“夹心层”这一关乎企业发展的,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居住条件,政府还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建设幸福和谐番禺的目标,何时才能真正从理想照进现实? 当前,在保障房问题上,地方政府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保障性住房面临设计滞后、质量隐患、管理漏洞、资金短板、政策不周、法制不全等诸多难题。 在去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九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辉球在提案中建议将保障房建设纳入国家廉租房建设用地体系,以便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在即将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保障法》中,写入了“支持企业自建廉租房”的条款,并得到格力总裁董明珠、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等人大代表的热烈回应。两会闭幕后,宁波钢铁厂投资1.5亿元开工自建公租房,申洲集团投资上亿元自建职工公寓。在广州,广汽集团等大型企业近期也相继获批自建保障房建项目。实践证明,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是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补充国家建设保障房的创新形式。 办 法: 一、由政府协调,把按比例配备给企业的办公用地和一些产业转移之后遗留下来的工业用地,进行资源整合。由相关行政部门通过合法的土地变更手续,将用地变更为企业自建廉租房用地,土地属性为工业用地。廉租房建设用地,应该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离工业区不远的地方。该项工作,可由镇街为实施主体。 二、政府通过制定企业的规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科技含量、节能环保等指标,制定准入条件,有选择的让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 三、为了能适应新形势,满足企业员工对住宿的需求,适当放宽设计要求,允许将这类保障房建设成为有厨、卫、客厅齐全的单元房;美化社会环境,小区应统一规划,公共设施按面积分摊费用。 四、建好的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给予发放集体产权证,除可以办理抵押和集体转让之外,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当商品房出租,不得以租代售或出售。 五、本着“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剩余的廉租房源,可由政府统筹出租,租金归于建设单位。 六、为鼓励企业自建保障房,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贴。 |
问题答复: | 民建彩票平台推荐
基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参与的保障房建设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提案关于完善企业参与的保障房建设机制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 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拓宽保障房房源筹集渠道、提高保障房供应量和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以及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确实是就近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家、省、市均有相关政策明确鼓励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如住建部刚刚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目前正在审议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尤其是目前正在征询意见的《广州市产业园区配建公租房管理办法(稿)》都将为我区完善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机制提供实施指引。 二、我区对企业参与保障型住房建设的积极探索 我区是全省(县)区级第一个成立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并实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的区。我区一直积极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这两年也在积极探索企业参与保障型住房建设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2011年,积极探索通过将企事业单位自建宿舍工程纳入保障房的方式拓展筹集保障房房源的方法。2011年,全区企业自建宿舍912套,再加上事业单位筹建的中心医院宿舍工程,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合计达1187套,占去年总任务的近30%。 (二)今年,我区被市国土房管局列为探索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模式的试点区。在今年的目标任务计划中,我区将石基自来水公司项目纳入2012年的目标任务,拟由石基镇房地产公司承建,充分利用镇(街)的资源和力量,探索镇(街)公有制企业盘活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的新模式。 三、对提案中相关办法的落实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受让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保障房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目前正在征询意见的《广州市产业园区配建公租房管理办法(稿)》(以下简称《办法稿》)则进一步对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整合企业配套用地的资源变更为企业自建廉租房用地” 《方案》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企事业单位利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用地须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地价的差价。企事业单位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其中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出租按年收取年租金。 《办法稿》提出“对规划允许零散布局的工业用地,其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用于公租房建设需要”和“零散产业用地配建的公租房由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 (二)关于“政府制定准入条件有选择的让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 政府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与保障房的建设,在相关政策中主要从用地情况出发,依据规划条件进行落实,对企业的规模、数量目前没有限制。 (三)关于“企业建设保障房的设计要求” 《方案》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四)关于“企业建设保障房的产权问题” 《方案》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企事业单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整体确权,可以整体(整幢)转让和整体抵押,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和分拆抵押。整体(整幢)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受让单位应当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受让单位应将所得房屋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出租,只租不售”。且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因此对以租代售等情况做出了限制。 (五)关于“谁投资谁受益的问题” 《方案》规定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办法稿》第五条在明确园区配建保障房的建设主体的同时,明确建设资金由建设主体自行筹集,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方统一进行租赁管理,租金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收入全部归投资建设方所有。 (六)关于“政府补贴企业自建保障房的问题” 《方案》在保障措施中明确了“建设、购买、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优惠保障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程序将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规划保障措施。《办法稿》第五部分明确了政府鼓励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房的鼓励措施,其中共有三项: 1. 出让金计收标准。企业利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公租房、用地面积未超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未超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4%的,可按照工业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2. 税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 指标保障。安排配建公租房的产业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重点保障。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补充说明 1. 关于在座谈会上讨论的“企业利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公租房同时要求其用地面积不超用地面积的7%和建筑面积不超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14%”的双重限制的问题,我分局也认为这两个数据的同时限制确实不尽合理,我们已及时向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反映,并建议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时进一步优化。 2. 关于在座谈会上讨论的公布减免税费具体数据的问题,由于各个项目根据其实施的规模、性质的不同,涉及减免的税费种类与标准都有较大的差别,而且这些税费涉及多个不同部门,很难统一确定每平方米总共能减少多少钱,因此我们只能明确可减免的税费种类。根据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已联合印发的《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面试政策的通知》(番财〔2011〕45号),该文件对免收的税费种类和办理方法都已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可减免的税费主要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房屋登记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环境监督收费、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堤围防护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垦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上述费用征收部门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批复的立项文件和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复同意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确认文件,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免收手续。符合上述免收条件若已缴纳上述相关费用的,建设主体可向征收部门申请退款。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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