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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议案
问题内容:

省、市、区将着力建设“温馨社区”、“幸福社区”为今后一段时期政府的工作重点,也意味着今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也遇上新的困难和挑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是形容社区居委的工作,据统计广州市属社区居委会所承担的工作大项有124项,小项有216项,基本包括政府所有的日常工作在内,希望政府能给居委会的工作适当减负,同时增加社区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区政府按社区在册干部每人每年下拔37000元经费计算,就我所属富丽社区居委计算:社保费每人每年需13080元,办公经费每人每年约3600元,水电费开销每人每年1920元,节日补助每人每年1320元,接待费用每人每年约2400元,除去上述部分及期它杂项等,每个社区干部真正拿到的每月工资只有1230左右。以现时社区工作量,社会物价指数,广州居民人均工资水平来计,社区干部的待遇偏低,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无幸福感。

问题答复:

廖志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7号“关于提高社区干部待遇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城的不断深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及作用日益增强,承担的工作也越来越多,其福利待遇问题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区民政局制定了《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兼职成员管理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套改办法》等4份文件(见附件)。文件的实施有效提高了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最高增幅40%,平均增幅15%。此外,社区专职人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计生奖励等福利待遇也得到了落实,有效增强了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促使干部队伍管理更加透明,社区人员队伍更加稳定。
《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套改办法》(附件1、2)中有关条款列明的薪酬待遇为最低薪酬指导价。具体到各镇街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标准主要由镇街制定。据了解,我区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薪酬基本高于区制定的指导价。我区除按上述文件规定落实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外,各街镇还视其实际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给予补贴。以代表所在的大石街为例,2006年起,该街按社区核定的居委会成员职数人均37000元/年为标准,编制社区的人员公用经费预算,由区财政统一下拨。同时,为了弥补社区居委工作人员及公用经费的不足,该街在财政预算科目中增设了“社区居委经费”项目,并在2011年为辖下的5个社区安排了230万元的“社区居委经费”(该经费未包含因创文、计生等重点专项工作下拨给社区居委的经费),主要用于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及增加办公支出。现时社区居委“两委”干部月应发工资最低者达2000元/月(扣除保险税费后)。
同时,根据《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套改办法》规定,社区专职人员取得社会工作相关的学历或职称的,其工资在原来基础上套高一档(300元);在任职期间通过自学或参加在职培训,取得高于其入职时国家承认学历水平或专业技术资格的,其工资待遇标准提高至相对应的工资档次;凡社区工作年限每满3年就可晋升一个档次。在此基础上,为加快社区专职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人员转型,我区每年组织开展社区专职人员社会工作专业技能培训,鼓励社区专职人员参加再继续教育和报考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让社区专职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专业水平提升的同时实现工资待遇的提升。
按照代表建议,下一阶段,我区将采取如下措施为社区居委会减负和提高社区专职人员待遇。一是加快社区服务站建设。根据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穗办〔2011〕21号)要求,我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工作目标,探索在各社区建立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分工协助、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的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下,承接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的民政、综治维稳、人口计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退管、司法、城管、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工作职责,让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得到落实。目前,桥南街及南村镇辖内共16个社区居委会(其中,桥南街8个,南村镇8个)建立了社区服务站。二是制定社区准入制度。为了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负担,我区将制定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建立政府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的,“责权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准入程序,完善“费随事转”的工作模式。三是适时提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由于《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兼职成员管理暂行办法》、《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套改办法》等4份文件自2009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且社区服务站建立后,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作职责与之前有所差别,我区将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待遇。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套改办法》
3.《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4.《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兼职成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社区专职人员(含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保障政府各项工作在基层的实施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社区建设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责、权、利一致,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达到精简人员、提高素质、规范管理的目的。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所有社区专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人员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含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
 
第二章 社区专职人员的责权利
第四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执行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推动和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本社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动员和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统筹和调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积极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民政、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教育、计生、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 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的管理和监督。
(七)服从主管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调动与安排。
第五条 社区专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规定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处分;
(二)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聘 用
第六条 社区专职人员职数设置,一般情况下本社区居民每300户设1名社区专职人员,各社区可视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社区专职人员的聘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核定数额配备。
第七条 社区专职人员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办法,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品行端正,办事公道,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服从组织安排;
(二)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或以上学历;
(四)具有彩票平台推荐 辖区常住户籍,一般应居住在彩票平台推荐 范围内;
(五)复员退伍军人和本社区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每年1月份将当年社区专职人员招聘计划送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备案。区人事局、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社区专职人员的招聘和考试工作。招聘工作一般每年举办1至2次。
第九条 社区专职人员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进行,试题应由专业机构命题和评卷。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需要组织考试,面试考评小组由5-7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社区专职人员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并送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备案;
(二)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符合资格的应聘人员统一进行笔试;
(四)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五)按笔试与面试4:6比例合成计算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根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
(七)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考生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可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高低依次替补人选;
(八)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具体招聘程序按当次社区专职人员具体招聘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聘用的社区专职人员,须填写《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聘用情况登记表》,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招聘工作的原始资料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对招聘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招聘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聘用的社区专职人员,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统一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以下简称聘用方)与社区专职人员(以下简称受聘方) 使用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2、聘用期限;
3、岗位待遇;
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5、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其他事项。
(三)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存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期原则上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一致。试用期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造成重大损害;
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
2、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3、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4、聘用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受聘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受聘方患病住院治疗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专职人员在孕期和规定的产期、哺乳期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方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五条 受聘方因第十四条第(三)项第2、3点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的,本人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后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申请人辞职申请批准后,下月起聘用方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其停保手续。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社区专职人员,其个人档案随之转移劳动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方与受聘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等构成。
(一)社区专职人员基本工资分为七个档次:
七档:3600元/月;
六档:3300元/月;
五档:3000元/月;
四档:2700元/月;
三档:2400元/月;
二档:2100元/月;
一档:1800元/月;
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二)社区专职人员兼任社区“两委”成员的,可领取职务补贴,标准如下: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500元/月;
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300元/月;
社区党(总)支部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100元/月。
社区专职人员同时兼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时,只能领取其中一个较高的职务补贴。
社区专职人员担任社区“两委”的职务变动后,职务补贴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三)其他福利待遇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行制订。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人员根据新聘用时学历水平,实行不同的起薪点:
(一)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第一档工资标准为起薪点(社工专业的在此基础上相应套高一档);
(二)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第二档工资标准为起薪点(社工专业的在此基础上相应套高一档);
(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以第三档工资标准为起薪点(社工专业的在此基础上相应套高一档);
(四)社区专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通过自学或参加在职培训,取得高于其入职时国家承认学历水平或专业技术资格的,其工资待遇标准应提高至相对应的工资档次,并于取得国家承认相关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下月起执行。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工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人员应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人员实行工资增资机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晋升一档工资:
(一)连续三年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晋升后工资,考核年限从晋升档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党(总)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不包括连任);(当选下月起执行晋升后工资)
第二十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人员可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病假、节育假以及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可视情况安排补休。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区退休专职人员的管理,由退休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性的社区专职人员培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各自辖区的社区专职人员培训,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专职人员考评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社区专职人员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再教育的培训。鼓励社区专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凡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不含大专)的社区专职人员,应参加学历教育。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考核按《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申 诉
 第二十九条 社区专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须在接受申诉15天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如社区专职人员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社区专职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专职人员的业务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社区专职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按审批程序及资格条件聘用社区专职人员,由区民政局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违反规定变更社区专职人员在社区居委会的职务的,督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补办有关手续或提请区政府依法撤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变更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社区专职人员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同为兼职的,该社区居委会可设一名主任助理负责社区居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助理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该社区专职人员中任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主任助理可领取300元/月的职务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所属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可按我区目前财税分成体制,参照本办法执行。如现执行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应确保本辖区内社区专职人员待遇标准一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工资套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平台推荐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对社区专职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工资套改适用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正式被聘用的社区专职人员。
第四条 新工资计算依据: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社区工作年限。
(一)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并通过学历认证的。
(二)职称必须是国家承认,个人档案中有记录的。
(三)社区工作年限按被彩票平台推荐 行政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正式聘用为专职人员时间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计算。
第五条 新工资的套改。
(一)学历或职称。
1.大专及以下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套第一档工资标准,即1800元(社工专业的在此基础上相应套高一档);
2.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套第二档工资标准,即2100元(社工专业的在此基础上相应套高一档);
3.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套第三档工资标准,即2400元(社工专业的在此基础上相应套高一档)。
(二)社区工作年限。
凡社区工作年限每满3年就可晋升一个档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套改后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专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社区专职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社区专职人员的奖惩、培训、签订合同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社区居委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社区专职人员实施的考察和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社区专职人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社区专职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考核与社区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能廉洁自律,做事公正廉明。
  第六条 考核内容的要素依据社区专职人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设定。各要素的考核标准以社区专职人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七条 社区专职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较好地履行义务、职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能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基本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了解业务,工作较积极,基本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但工作能力和效率仍有待提高。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职位职责,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社区专职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社区专职人员总人数的20%以内。
第九条 在区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的考核中,一票否决指标不达标的,则该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本区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实施年度考核时,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考核范围。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的社区专职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新录用的社区专职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新调入的社区专职人员,由所在社区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社区专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组织,分级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考核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居委会负责考核其他非领导职务的社区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对社区专职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办法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订,年度考核于当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应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等领导职务社区专职人员考核的程序是:
  1、被考核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报告和平时考核的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小组组织被考核人自评和互评、居民代表评议;
4、考核小组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结合被考核人自评、互评分数和居民代表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对其他非领导职务社区专职人员考核的程序是:
  1、被考核人总结履行义务、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社区专职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小组组织被考核人自评和互评、居民代表评议;
4、考核小组对社区专职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结合被考核人自评、互评分数和居民代表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专职人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职务晋升、调升待遇标准或职务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依据。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需交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人和社区专职人员代表组成。社区专职人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社区专职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社区专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社区专职负责人写出的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和审核社区专职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彩票平台推荐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规范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强化社区自治、民主议事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是指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但不脱离生产,不直接管理和从事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兼职成员可以包括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居委会委员。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中专职和兼职成员职数配置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视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不少于5人,如社区原有专职人员充足,但居委会成员职数少于5人的,应增补兼职成员予以配齐。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六大项工作任务;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领居民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按时参加由居委会召集的居委会成员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议决社区内各项民主自治事务;
(四)自觉贯彻执行居委会及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在社区居民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工作建议;
(六)监督检查社区专职工作机构执行本社区居委会及居民(代表)大会议决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及社区专职工作机构工作报告的权利;
(二)议决本社区居民自治各项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专职工作机构工作情况的权利;
(四)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五)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给予补贴。结合我区实际,对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实行以下误工补贴标准:
社区居委会主任350元/月;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250元/月;
社区居委会委员200元/月。
对社区专职人员兼任居委会成员职务的,一般不增发上述补贴。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全体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实行每年一次由居民代表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对于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兼职的,上述监督及召集民主测评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评议结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两级分别存档备案。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实行责权并重原则,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活动和会议的,停发当月误工补贴。连续90日不履行职责的兼职成员,社区居委会应提请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对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诉,区民政局应在接收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的福利待遇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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