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提高社区居民社保养老金标准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早年好多企业体制改革,令到我社区有部份人员下岗失业,当时年龄大部份是四十多岁的人,但此类人群人学历低,再就业困难,难以不到工作,想自已买社保,但需出资数万元,根本无能力购买;现此类人目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只可以勉强购买社保中心推出一种城镇居民养老金,即女:55周岁,男60周岁,每年交费2700元,每月收450元的养老金,有一半是自己出的,其实每月只能领取225元养老金,考虑到现时物价上涨因素和历史形成的客观原因,可见此类人根本难以维持生活,本代表建议区政府从关注民生角度考虑,提高此类养老金标准。 |
问题答复: |
雷凤英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第128号“关于提高社区居民社保养老金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出台了《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4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纳入参保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孤寡老人等免予缴费)。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017号)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缴费标准调整为225元/月。由于我区已于2011年3月起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社保待遇调整以市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依据。对此,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另,据了解,广州市拟于2012年下半年全面实施统筹城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以统筹城乡发展、制度平稳过渡为原则,以新农保制度为政策框架,将原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原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实施后,对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老年居民,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原标准继续缴费、领取待遇,也可以选择按新办法缴费、领取待遇。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